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 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等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遵循《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它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辨识

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

2.评价

包括辨识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危险事件后果、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以及风险控制五个部分构成。

3.管理

企业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应针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4.安全报告

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制定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6工厂选址和规划

政府有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7.监察

政府必须派出经过培训合格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重大危险源定期评价有如下要求:

 

评价机构:从事重大危险源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原来重大危险源单位已经做过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的,原则上仍由该评价机构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

 

评价范围:重大危险源评价范围限于重大危险源区域范围的环境与布置、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和设施设备装置。

 

辨识标准:危险物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国家标准GB18218进行辨识,非危险物质的重大危险源按照原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进行辨识。

 

评价周期:剧毒品的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年评价一次,非剧毒品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行业)每2年评价一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每3年评价一次。

 

评价方式: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结合验收评价、现状评价一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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